化妝品玻璃瓶常識
化妝品玻璃瓶常識

化妝品包裝物可節省消費稅
發布時間:2015-07-16 09:48:13 瀏覽次數:
包裝物是指生產企業用于包裝產品的各種包裝容器,如箱、桶、罐、瓶等。在一般產品銷售活動中,包裝物隨產品銷售很普遍。如果企業改變這一傳統做法,則能有效降低消費稅稅負。
變“先包裝后銷售”為“先銷售后包裝”
根據《消費稅暫行條例》第三條規定: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,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、銷售數量。未分別核算銷售額、銷售數量,或者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,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,應根據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納稅。
根據《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三條的規定: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,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,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。
習慣上,工業企業銷售產品,都是采取“先包裝后銷售”。按照上述稅收法規規定,若改成“先銷售后包裝”方式,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,且增值稅稅負保持不變。
例: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、護膚護發品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。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: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、一瓶指甲油10元、一支口紅15元;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、一瓶摩絲8元、一塊香皂2元;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、塑料包裝盒5元。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%,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為17%,上述價格均不含稅。
按照習慣做法,將產品包裝后銷售給商家。應納消費稅為(30+10+15+25+8+2+10+5)×30%=31.5(元)。
若改變做法,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,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,應納消費稅為:(30+10+15)×30%+(25+8+2)×17%=22.45(元)。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31.5-22.4=9.1(元)。
改變包裝物作價方式
根據《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三條的規定: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,而是收取押金,則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。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,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,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。
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,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,凡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退還的,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,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。
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省消費稅,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,而應采取收取“押金”的形式,而此項押金須在規定時間內收回,則不用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消費稅。
例:某汽車輪胎廠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某月銷售汽車輪胎5000只,每只售價500元(不含增值稅),這批輪胎耗用包裝盒500只,每只包裝盒售價20元(不含增值稅),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10%。
如果企業將包裝盒作價連同輪胎一同銷售,包裝盒應并入輪胎售價當中一并征收消費稅,企業應納消費稅為(5000×500+20×500)×10%=251000(元)。
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盒作價銷售,而是每只包裝盒收取20元的押金,則此項押金不用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。這樣,企業應納消費稅為5000×500×10%=250000(元)。
如果押金在規定期限內(一般為一年)未收回,應將此項押金作為銷售額納稅。
由于收取的押金作為價外費用,應屬含稅的款項,應將押金換算為不含稅收入計征稅款,企業應納消費稅為5000×500×10%+20×500÷(1+17%)×10%=250854.70(元)。
可見,輪胎廠只有將包裝盒收取押金,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押金收回,才可達到最大限度節稅的目的。